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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利害关系人证言 债权人主张债权被驳回
作者:靳洪   发布时间:2008-10-21 10:21:50


    为主张债权,雷先生凭他人的证言将崔先生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因为证据不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雷先生诉讼请求。

    崔先生通过堂弟认识了雷先生。2007年12月,雷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06年5月,崔先生向自己借1.8万元,并承诺10日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虽经多次催要,崔先生却百般推托,始终未还,故要求崔先生返还1.8万元,并支付594元利息。崔先生辩称,自己与雷先生不熟悉,从没有向雷先生借款,雷先生主张的借款事实纯属虚构。不同意雷先生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雷先生称崔先生向其借款,但雷先生在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款时并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这有悖于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规律;雷先生就借款事实仅能提供证人证言,但证人崔先生的堂弟与崔先生曾有债务纠纷,崔先生的堂弟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故雷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对雷先生要求崔先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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