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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游园不慎摔伤 圆明园管理处被诉赔偿
作者:陈一超 薛程   发布时间:2008-10-21 10:32:25


    在游园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为此,倪女士将公园管理者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告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急诊费、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2008年8月2日上午,倪女士和亲属到圆明园遗址公园参观游览。在荷花节浏览区,当倪女士按园内设置的导览图行至含经堂遗址西南角一栋红砖临时建筑旁时,发现游览小路上有一处泥水洼及一块凸出路面的大石头。倪女士在规避时因地面湿滑而不慎摔倒,左脚顶到石头造成裸关节突出变形。后经医院诊断为左双裸骨折,需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倪女士认为,公园管理处对公园及各项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以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现在游览小路上存有长期不干的泥水洼及突出路面的大石头,是其管理存在明显缺陷的表现,也正是这种缺陷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并给原告带来巨大的人身和精神损害。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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