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因安装本村变压器致五级伤残,并与村委会达成了赔偿协议。13年后,又以电业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10月22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审结了该起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对电业公司的诉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要求电业公司赔偿巨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某系安阳县铜冶镇农民,1995年5月6日,其受村委会副主任的指派,与该村电工以及部分村民一块儿到田地内安装变压器,安装过程中,吴某在竖立一支撑架时,因触及到高压线下面的引线,发生电击事故受伤,经伤情鉴定,原告吴某身体损伤构成五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村委会与原告吴某就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因调解时约定原告吴某以后的截肢费用以及安装假肢费用均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故该两项费用当时未赔付。2007年1月份,原告实施了截肢手术,并准备安装假肢,在起诉村委会的同时,又意识到电业公司也有责任,遂将电业公司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受被告村委会的指派安装变压器,发生电击事故后造成原告截肢,村委会作为变压器的所有者,对原告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电业公司也承担赔偿责任,因电击事故发生多年来,原告一直未找过被告电业公司请求赔偿,现原告对电业公司提出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予支持。遂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村委会赔偿原告吴某因截肢产生的3.4万余元费用外,驳回了原告吴某对电业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