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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133万农民血汗钱 一厂长换来14年铁窗生涯
作者:邹凤 孔萍   发布时间:2008-10-23 09:02:45


    在收购稻谷时,采取加价、保价、求高不求低或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骗取当地农民谷款及履行谷壳买卖合同押金1337457元。10月23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此起合同诈骗案,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海春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龚干妹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同时,继续追缴二被告人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178624元返还147位被害人。

    1998年8月起,被告人朱海春、龚干妹在江西省新干县麦斜镇上麦斜村开办“新干县亮晶精制米厂”,2005年间经营亏损,2007年资不抵债,但是朱、龚二被告人以加价、加息等各种手段骗取卖谷农民的信任,在2005年至2008年1月期间,先后收取了被害人胡福孙等146名农民1287457元稻谷款。2007年4月,二被告人又与何某某签订该厂谷壳销售合同,同年何某某交付5万元现金作为买卖押金。之后,二被告人仅提供了1—2车谷壳给何某某销售并收取谷壳款。2008年1月13日,“新干县亮晶精制米厂”停产关闭。被告人朱海春逃匿广东等地,龚干妹隐匿新干县城并并停手机和变更号码,致使卖谷农民无法找到二被告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海春、龚干妹在经营大米加工厂期间,因经营不善,便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的信任,收受当事人给付的稻谷款和履行谷壳合同押金共计折款人民币1337457元,尔后逃匿。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33745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朱海春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158833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此起合同诈骗案件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干妹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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