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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29枚雷管乘长途汽车 危及公共安全被判拘役
作者:史翠玲   发布时间:2008-10-23 09:24:35


    10月22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被告人陈小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查:2008年6月,被告人陈某在河南省密县帮人干活挖煤气管道和输油管道时,因需爆破便以三元一枚的价格购买电雷管40枚,使用后剩余29枚于2008年6月30日从郑州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带至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某地其暂住地。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指控成立。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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