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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坪湖煤业公司一副科长受贿3.4万被判缓刑
作者:黄芝芳   发布时间:2008-10-23 10:33:09


    10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受贿案,原江西坪湖煤业副科长施建忠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施建忠在任江西坪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对坪湖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决算审核时为工程承包人提供关照,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建忠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减轻作出上述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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