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换土地十余年 一方悔约法不容
作者:王冬玲   发布时间:2008-10-24 13:38:49


    10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以口头协议已经生效为由,判决驳回了林某要求法院撤销其与吴某、覃某之间的土地置换协议。

   林某和吴某、覃某都是龙州县上龙乡村民。1997年,为了便于管理和经营,3人协商达成了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口头协议,将各自的相邻地块予以互换,把各自的小地块连成了大地块。事后,3人相安无事,各自种植农作物。今年9月,林某以自己置换给吴某和覃某的地块面积较大、吴某和覃某置换给自己的地块面积较小、显失公平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3人10年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与吴某、覃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互换。3人互换土地时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后均已在对方承包土地上经营了10余年,可以认定3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有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