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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土地十余年 一方悔约法不容
作者:王冬玲 发布时间:2008-10-24 13:38:49
10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以口头协议已经生效为由,判决驳回了林某要求法院撤销其与吴某、覃某之间的土地置换协议。
林某和吴某、覃某都是龙州县上龙乡村民。1997年,为了便于管理和经营,3人协商达成了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口头协议,将各自的相邻地块予以互换,把各自的小地块连成了大地块。事后,3人相安无事,各自种植农作物。今年9月,林某以自己置换给吴某和覃某的地块面积较大、吴某和覃某置换给自己的地块面积较小、显失公平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3人10年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与吴某、覃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互换。3人互换土地时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后均已在对方承包土地上经营了10余年,可以认定3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有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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