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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更换投保公司致索赔遭拒 失女家长告学校
作者:刘万青   发布时间:2008-10-24 14:52:33


    孩子年年在学校交保险费,可年轻的李大伟夫妇(化名)却没有想到,当8岁的女儿遭遇病魔袭击最终离世,需要报销医药费时,却被保险公司无情地拒之门外。争议持续了近两年,官司一波三折,最终李大伟夫妇把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提起这场官司,李大伟夫妇和他们的一家人显出一脸的沉重,“女儿都走了两年多了,可治病的医疗费却至今没有得到赔付。希望这个官司能早日了断,因为每面对一次,就让人多一次伤痛。”

    李大伟女儿小鹤(化名)生前是石河子市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从孩子开始上学,就年年按照学校的要求,每年在入学报到时,同时交纳学费和保险费。”李大伟说,2003年和2004年,由学校统一为女儿在“中国人寿”办理了学生平安保险,而在2005年8月31日又由学校统一为女儿办理了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一份,而这次保单的署名单位为“石河子某保险分公司”。

    “保险公司的更换,之前我们并没有接到学校发的告知书。”小鹤的母亲许女士说。在这份平安保险中,其中“附加疾病住院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为一年,自2005年9月1日起至2006年8月31日止。

    当年10月8日,小鹤突然发病,被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脑干肿瘤,“因医院没有条件做脑干手术,就建议我们转院治疗。”李大伟说,当时由一附院主治医生负责填写了“商业保险转院审批表”,并在审批表上加盖了医疗保险转诊转院专用章和医疗保险办公室公章,并经征得石河子某保险公司同意认可,也在审批表上加盖了公章。随后,李大伟带着女儿到北京的一家医院,进行脑干肿瘤放射治疗和化疗,共支出门诊医疗费近3万元。小鹤返回石河子后,病情再次恶化,于2006年7月在石河子市人民医院经治疗无效离世。保险公司仅对小鹤在石河子市人民医院的治疗费用9000多元进行了理赔。

    女儿的病逝,使夫妻俩背负精神之痛的同时,还要忍受着负债的艰辛。为了及时还清亲朋的借款,李大伟之后多次找到石河子某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公司赔付在北京的门诊医疗费29628.30元。但保险公司却以门诊票据不予报销为由拒绝理赔。

    悲愤中,李大伟代表家人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凭证背面上清楚地写着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而小鹤是首次在该保险公司投保,发病期是在90天考察期内,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我的女儿已在学校连续交了三年的保费,怎么能说是首次投保?她是续保行为,不应该再有这90天的观察期。”李大伟气愤地说。

    一审法院经审查,支持了李大伟的诉讼请求。但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后认为,学校给小鹤每年办理的保险是在不同的两个保险公司,不具有延续性,不属于续保,而按照合同规定,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之后因病住院,可以赔付,因小鹤发病是在90天考察期内,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中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合同免责条款已尽了说明义务,从而驳回了李大伟的诉讼请求。

    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让李大伟夫妇的心从曾经的欣慰中再次跌入冰窟。

    结局已无法再更改,但终审判决中,法院确认了学校为学生办理投保时,其身份应作为学生的“代理人”。这一认定又使案件有了新的转机。“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保险的行为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当学校在选择变更保险公司时,在90天考察期这个问题上,没有考虑到学生的利益,使得原本延续的保险行为不具有延续性,由此导致投保人理赔遭拒的尴尬,学校对此负有重大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大伟在无奈与愤懑中,重新起诉,将小鹤生前所在的学校又推上了法庭。

    10月8日下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由保险引发的损失赔偿案进行了审理。对于学校来说,“这还是头一遭”,“孩子生病住院时,学校还曾经发起了学生捐款,资助过小鹤,没想到她的父母会把学校告上法庭。”对于此举,李大伟夫妇也表示:从情感上来说,并不想告学校,这样做也实属无奈:“保险公司规避了责任,我们就只好找学校讨说法了。”

    对于更换保险公司导致小鹤医药费难以得到赔付的问题,校方态度很诚恳,“当时确实忽略了90天考察期的问题,没想到事发在这个节骨眼上,学校承认在此工作中存在失误,这对学校也是一个教训。”但学校认为:是否参保由学生家长看了保险公司的宣传单后,签字决定,学校并没有强迫,学校已尽了宣传、告知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校方和孩子家长在法官的调解与沟通下,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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