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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美国凝胶树脂产品 公司经理被判3年徒刑
作者:常鸣 发布时间:2008-10-28 08:54:03
北京加美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徐光平在被美国罗门哈斯公司中止合作关系三年后,仍假冒罗门哈斯“ROHM AND HAAS”注册商标,用凝胶树脂假冒大孔树脂进行销售并获利人民币85万元。
10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北京加美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同时判处徐光平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间,上海某公司与北京加美水公司联系购买美国罗门哈斯公司大孔树脂。加美水公司经理徐光平指使李某(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其提供的凝胶树脂外包装上使用美国罗门哈斯公司注册商标“ROHM AND HAAS”和“AMBERSEP”,并伪造原产地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等附随单据,用凝胶树脂假冒美国罗门哈斯公司大孔树脂销售给上海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5万元。 2007年1月,该批货物运到后,工作人员发现这批产品的外观形状与以前进的货品不一样,包装也不一样,遂取样去检测。经鉴定,该批产品并非罗门哈斯公司的大孔树脂,而是凝胶树脂,但产品的外包装仍然使用了美国罗门哈斯公司注册商标“ROHM AND HAAS”和“AMBERSEP”产品标识。警方在接到工作人员报案后,将徐光平抓获归案。 庭审中,徐光平的辩护律师提出,北京加美水公司曾经作为罗门哈斯公司的经销商,代理、经销过罗门哈斯公司的凝胶树脂产品。涉案树脂来源于北京加美水公司经销罗门哈斯公司产品期间的库存,根据经销协议的规定,北京加美水公司有权对罗门哈斯公司的树脂产品重新加贴标签后销售,且该转售行为无须经过商标权人的授权和许可,故徐光平与被告单位北京加美水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认为律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辩护意见,也不能进行合理有据的解释,部分意见与事实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加美水公司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光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北京加美水公司及被告人徐光平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危害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注册商标专用权利,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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