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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欠条随意署名 惹出纠纷险些担责
作者:肖是桂   发布时间:2008-10-29 09:46:29


    10月28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冬莲偿还原告曾仁和欠款1.9万元,被告陈小斌不承担还款责任。

   曾仁和与陈冬莲曾合伙租赁陈小斌的店面做生意。2007年2月27日,曾仁和要求退伙,经结算,陈冬莲应给付曾仁和退伙款1.9万元。约定好还款期限后,由陈小斌代为书写欠条一张,陈冬莲在欠款人处签署了姓名,陈小斌应曾仁和要求也在该欠条的另一处署上自己名字。陈冬莲未在约定期限内给付欠款,曾仁和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以陈冬莲、陈小斌系合伙人为由,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冬莲逾期不还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陈小斌虽也在欠条上署名,但原告对陈小斌所欠债务的原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主张陈小斌与陈冬莲系合伙人关系时也没有足够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诉请陈小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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