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底,孙先生将自己持有的时值150万元的股票作为抵押资产与北京一典当公司签订了《股票典当合同》,典当公司向其提供150万元的典当金,合同到期后,因孙先生现金账户内比合同约定应留存的162万元少了12万余元,典当公司将孙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这笔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7年11月30日,孙先生找到北京一家典当公司,以自己时值150万的股票作为抵押,与典当公司签订了《股票典当合同》,约定孙先生将自己持有的股票转入双方约定的账户内,作为用于典当的抵押资产,典当公司也将150万元划入该账户作为典当金,双方约定该账户由孙先生自行操作,自负盈亏,但是孙先生在典当结束或典当公司书面同意前不得提取或划拨典当账户中的资金。2008年5月底,合同到期,典当公司对约定的账户进行清算,依照合同约定的“当金年息率”,账户内应该留存162万元交还典当公司。但是,当初有300万余元的账户(包括时值150万元的股票和典当公司划入的150万元)上,现在只剩下不足150万元了,与合同约定的孙先生应当支付给典当公司的典当金相差了12万余元。此后典当公司多次找孙先生索要这笔差额款,孙先生均以种种理由推脱。现典当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孙先生归还这笔钱。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