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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活动经费”帮人换工作 使命不成假币还欠款
作者:王杨 王媛媛   发布时间:2008-10-30 11:17:27


    用明知是伪造的568张面额为一百元的人民币偿还欠款,被害人在存款时被银行查出是假币并被银行扣留。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案数额五万余元的使用假币犯罪案件。被告人丛某因犯使用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丛某于2007年3月收取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一汽车修理厂工人张某人民币56800元作为帮其更换工作的“活动经费”。2008年5月28日,被告人丛某在将该笔费用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后,因未能帮助张某更换成工作,遂将面额为一百元的568张(总额为56800元)假人民币交给被害人张某用以偿还欠款即56800元“活动经费”。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顺义区支行存款时,该568张人民币经鉴定后确定全部为机制假币,并被银行扣留,被害人张某即报警,被告人丛某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丛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仍予以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使用假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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