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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中幸运捡条命 受伤矿工诉承包人获赔9000余元
作者:梁翠珍   发布时间:2008-10-30 15:50:57


    10月29日,广西环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因矿难事件引发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令井口承包人肖某赔偿原告谢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378元,矿业公司对该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9月谢某受雇到环江某矿业公司管辖下的某窿道做采矿工。2008年1月5日凌晨,谢某与其它几名矿工一起在该窿道内做工时,该窿道突然冒顶塌方,几名矿工被埋井下,其中两名矿工当场死亡,谢某被砸伤后,凭着强烈的求生欲望,等到了救援人员的救助,幸运的在矿难中保全了生命。但同时也造成了脑震荡及左额颞顶部头皮挫裂伤的后果。经治疗后面部、前额均留有疤痕,后经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在谢某受伤后,井口承包人肖某只支付了谢某的医药费及部份生活费、交通费共一万余元,而就残疾补偿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为此,谢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井口承包人肖某和矿业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71270元。

    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肖某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做工中受伤,肖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经辩法析理,原、被告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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