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指使他人寻衅滋事造成伤害被判赔偿
作者:吴自伟   发布时间:2008-10-30 16:43:59


    10月27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商户因招徕顾客而引起打架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指使他人帮自己打架的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郭某父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756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父子与被告王某同在一市场从事水产生意,两家摊位相临,今年4月25日早上因招徕顾客双方发生纠纷,相互对骂后被人劝开。上午9时,被告指使四名男青年到原告郭某的摊位前滋事,并将郭某父子打成轻微伤。原告报警后打人青年全部逃逸,警方在调查后对王某作出了拘留、罚款处罚。原告在对被告索赔无果后诉至法院,但被告却以打人之事非自己所为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因琐事对原告不满,指使他人殴打二原告,致其轻微伤,使其住院治疗并误工多天,被告应承担有关费用的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