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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义务不履行构成遗弃被判刑
作者:魏金金   发布时间:2008-10-31 16:47:01


    10月30日,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以遗弃罪判处俞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95年12月,俞某与妻子在绍兴县王坛镇喻宅村完婚,1997年11月,俞妻产下一女,取名阿萍(化名)。2000年2月,俞某因故与妻子分手,俞某将阿萍交给自己的父亲抚养,随后赴云南打工一直未回。2004年6月,俞某的父亲去世,俞某未回家奔丧,并且明知女儿将无人抚养也未对女儿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长期不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村委会成员多次督促俞某抚养女儿,俞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致使阿萍多年生活无着,流离失所。

   法院审理后认为,俞某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考虑到俞某自愿认罪,且愿意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亲生女儿,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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