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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以掌握他人违法行为为由敲诈钱财获刑3年
作者:乔学慧   发布时间:2008-11-05 10:32:08


    32岁的李某是河北省涞源县一农民。其以掌握某酒店经理王先生的违法行为为借口,采取电话恐吓等方式,向王先生勒索钱财6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

    李某与王先生素不相识。2008年5月,李某听别人说王先生可能有某种违法行为,遂心生歹意,李某四处打听到王先生的电话号码后,开始给王先生打电话,谎称自己掌握了王先生的违法行为,向王先生索要6万元人民币,否则便向公安机关告发。王先生觉得自己并没有李某所称违法行为,当即向公安机关报警。2008年6月4日,李某伙同他人来到王先生经营的饭店,自己在外望风,指使他人进去向王先生要钱,被民警当场抓获。后经公安机关查实,王先生并没有李某所称的违法行为。

    庭审过程中,李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丰台法院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威胁及要挟手段敲诈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犯罪未遂之情节,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以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李某没有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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