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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发廊期间介绍13岁少女卖淫2次领刑五年
作者:胡苑玮   发布时间:2008-11-08 10:23:25


    日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向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向某某,男,43岁,重庆市涪陵区龙桥镇无业人员。2008年6—7月,向某某在经营发廊期间,介绍卖淫女刘某某(十三岁)与嫖客张某某先后在人民东路某招待所、某酒店嫖宿二次,获得赃款80元。

    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0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9月3日被逮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向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向某某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属情节严重。案发后,向某某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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