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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通道挪做车位 业主要求房地产商赔偿损失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8-11-11 16:19:26
北京的王女士在购买车位5年后办理车位产权证时,突然发现每日妨碍自己车辆进出的三个车位在图纸上根本没有标注,也就是说这三个车位是房地产公司非法划出的。王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购房合同,并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因此起诉要求公司停止侵权、排斥妨碍并赔偿损失。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3年8月20日,其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某小区地下车位一个。2005年4月25日,王女士交付车位全款人民币8万元。2008年8月12日,王女士来到丰台建委办理车位产权证,按照建委的要求复印有关车位的相关文件和图纸时,突然发现自己每日出入车位必经通道上的三个车位在图纸上并没有标注,也就是说房地产公司在地下车库通道上非法划出三个车位进行销售。 王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的上述行为,首先违反了购房合同第十九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的规定,擅自将通道的一半改为固定车位进行销售;其次,房地产公司严重违背了购房合同中关于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第二条,车库公用分摊部分包括“位于地下一层车库内楼梯间、汽车坡道、汽车通道”的约定,将自己承担过的公用面积进行了重复销售,谋取非法利益;再次,几年来车库通道上停放车辆严重影响了其汽车进出车位,使其车辆多次发生刮蹭,甚至险些与其他驶出车辆发生碰撞。另外,房地产公司违法销售车位同时也侵犯了全体车位业主的利益。因此,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要求公司赔偿其车位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10920元及返还重复销售收入1000元。 开庭时,房地产公司辩称:王女士对车位的理解有误,车位分为可销售的和不可销售的两种,由开发商确定。涉案的三个车位就属于不可销售的车位,公司只是出租没有销售,因此在图纸上没有标明。今年,经有关部门协调将地下二层也规划为车位,为了不影响王女士,公司将涉案的三个车位调整到地下二层,这更说明这三个车位是出租的而非销售的。另外,王女士2003年购买车位及2005年交款时均知悉车位状况,现在已有3年之久,时效已过。因为没有销售车位,就不存在返还重复销售收入的问题;而车位已调整,问题已经解决,因此我公司不同意赔偿。 因王女士坚持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而房地产公司亦坚持其答辩意见,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法庭决定择日宣判此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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