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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许诺高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30余万
作者:祝文锋   发布时间:2008-11-12 10:44:40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许诺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30余万,涉及群众65人。11月12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孙德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有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孙德元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以8%不等的季利率在江西省德兴市向退休职工、个体商户等不同社会阶层人士进行融资,金额高达8013600元。自2006年4月以来,被告人宋有梅在高额利率的诱惑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以12%不等的季利率向社会群众进行融资,金额达3293800元。被告人宋有梅将吸收来的资金以8%的季利率转借给被告人孙德元,从中牟取差额利益。案发前后,被告人孙德元共归还被害人本息906384元,被告人宋有梅共归还被害人本息694300元。另,德兴市公安局于案发后追回赃款16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德元、宋有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息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孙德元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达8013600元,被告人宋有梅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达3293800元。两被告人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被告人宋有梅于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64万元,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

    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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