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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犬放养咬残幼童 主人被判赔万元
作者:陈银虎   发布时间:2008-11-12 15:29:23


    近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冉臣伦放养的家犬,窜到原告院坝内将幼童张学祥咬伤致残,造成各种损失18743.3元。因原告父母对幼童监护不利,法院判决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由被告赔偿14994.6元。

    2007年10月22日,张学祥的父母因忙于活计,便让3岁的张学祥独自在院坝内玩耍。中午时分,张母在听见张学祥的惨叫声后,急忙赶回家,见一只黄狗正在撕咬其儿子,随即慌忙将狗撵开并大喊救命。邻居闻讯赶来,遂将张学祥救起。张学祥受伤后,被送往盐津县普洱中心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2109.3元。后经法医鉴定,张学祥之伤属八级伤残。事发后,张学祥的父母多次找冉臣伦索赔。因索赔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费等共计18743.3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可以根据证据的盖然性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张学祥被狗咬伤的经过,同时证明了该狗系冉臣伦家饲养的,该组证据盖然性较高,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盖然性较低,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被告冉臣伦对其饲养的狗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属幼儿,监护人放任其独自一人玩耍,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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