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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贩卖运输毒品 四毒犯被处刑罚
作者:郑妍 汪清   发布时间:2008-11-13 08:40:14


    以贩卖毒品为目的予以非法收买和销售,并利用旅客列车进行运输的4名被告人,11月12日被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分别判处15年至4年不等刑罚,并处财产刑共计人民币9.5万元。

    今年1月2日,在浙江宁海县打工的四川藉农民李春涛前往成都购买毒品,在确认同案被告人何洋有毒品后,便与浙江宁海县电信局职工吴云波电话联系,由吴筹集毒资。吴为贩卖牟利,将筹集的1.9万元现金分两次交给由李春涛安排前来取款的李加林。李加林明知该款是用来购买毒品的,仍按照李春涛的要求,将该款汇入何洋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帐户内。同月6日,李春涛从何洋处购得3包“麻古”和2包“冰毒”后,便离开成都前往南充市。

    次日23时49分,李携带上述毒品从南充火车站乘上K352次旅客列车,欲到杭州返回宁海县。1月9日11时许,李春涛在杭州东站出站时,因形迹可疑被乘警拦住盘查,被当场查获所携毒品。经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2包淡黄色晶体净重95.75克,3包红色颗粒净重137.0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海铁路公安局杭州铁路公安处根据李春涛提供的线索和组织的侦查,先后在宁海和成都将吴云波、何洋、李加林抓获归案,并在抓获吴的房间内查获5小袋共计24.4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李春涛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以贩卖为目的予以非法收买,同时明知他人从事贩毒活动,仍为他人代为购买毒品,并利用旅客列车予以非法运输,数量总计达232.78克,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何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向他人非法销售232.7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吴云波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以贩卖为目的而委托他人在异地代为购买47.875克,同时还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4.4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李加林明知何洋、李春涛、吴云波之间进行毒品交易,受指使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帮助,数量达47.87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综上,法院鉴于主犯李春涛有立功表现,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何洋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吴云波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李加林被处有期徒刑4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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