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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短信谩骂侮辱 侵犯名誉道歉赔偿
作者:王书林 窦永清   发布时间:2008-11-14 09:10:12


    1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刘某当庭对原告王某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2006年8月,被告刘某与原告王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一直发展成婚外恋。2007年10月,二人相约离婚,刘某离婚后,王某却离婚未成。于是,被告刘某经常用手机短信对原告王某进行谩骂和侮辱,后来给原告的家人打电话、发短信,致使原告王某无法在原籍继续生活下去。今年7月31日,王某以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刘某利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对原告王某进行侮辱、诽谤,严重地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给原告的精神和身心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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