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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瓮安县法院宣判一批“6.28”事件犯罪分子
作者:王丽   发布时间:2008-11-15 09:57:08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14日下午公开对在“6.28”事件中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放火罪的张光静、莫光付;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肖春平;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李秀龙、李庆安、柴吉方等6名犯罪分子进行一审宣判。

  今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了一起聚众打、砸、抢、烧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办公大楼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造成财产损失和警民受伤的严重后果。

  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光静、莫光付均系瓮安县帮派组织“玉山帮”成员,当日两人积极参与打砸公安局大楼、劫取公安机关收缴的管制刀具袭击民警和焚烧机动车辆等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放火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肖春平、李秀龙、李庆安等3人都曾因犯盗窃罪和抢夺罪被判刑,当日又对奉命前往瓮安执行维稳任务的公安车队进行阻挠,或参与打砸公安局大楼、办公设施,并毁损多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系累犯从重处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和5年。

  当日参与冲击瓮安县公安大楼的柴吉方,案发后投案自首,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据悉,瓮安县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6•28”刑事案件,还将陆续开庭审理和公开宣判。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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