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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洗浴昏迷后死亡 家属状告洗浴中心索要赔偿
作者:韩京晶   发布时间:2008-11-17 13:40:37


    老人在洗浴中心洗浴过程中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老人家属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起上诉案。

   2007年12月的一天上午,71岁的孔先生到某温泉洗浴中心洗浴。进入洗浴中心后不久,孔先生昏倒在洗浴中心不省人事,洗浴中心员工呼叫120救护车,后孔先生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孔先生家属起诉到一审法院诉称,洗浴中心既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又没有在事发后对孔先生及时、有效抢救。且洗浴中心不符合规定要求,没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没有良好的通风设施,造成孔先生所处环境缺氧。洗浴中心对孔先生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洗浴中心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餐费共计30余万元。洗浴中心辩称,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括洗浴服务,中心仅有308号内室空气沉降指标超标,其他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而且当时老人是清醒的,并让工作人员帮助去取药,还告诉家属电话号码。在给老人服药后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救助电话,并没有耽误时间,老人去世是因自身疾病所致,洗浴中心尽到了应尽救护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洗浴中心具备正规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包括洗浴服务。根据相关检测报告,该浴池的通风设施符合相关标准,浴池中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项目与孔先生的去世没有因果关系,且根据相关证据,洗浴中心在孔先生身体不适时,呼叫了120急救车,并为其口服了急救药物,洗浴中心并无明显迟延。洗浴中心在其安全保障义务内并无过错,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了孔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孔先生家属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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