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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广告未按约付费 五谷道场被判支付699万
作者:于青   发布时间:2008-11-19 16:16:18


    因委托合同纠纷,北京斐思态广告有限公司将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北京斐思态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共计699万余元。

    2006年12月22日,五谷道场公司与斐思态公司签订《媒介代理协议》约定,斐思态公司受五谷道场公司委托,于2007年1月在中央电视台所属频道发布五谷道场广告,总费用349万余元,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和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计算标准。合同附件《电视媒介计划》中载明了五谷道场公司确认的广告投放媒体为中央电视台1、2、6、8频道以及广告播出时段、秒数、次数等。合同签订后,斐思态公司按照《电视媒介计划》载明的内容分别与恒信世纪通公司、经典一现公司签订了广告定单,并向两公司支付了广告费。

    后斐思态公司诉至二中院称,五谷道场公司未依约支付广告费,要求五谷道场公司支付广告费及349万余元逾期付款滞纳金。

    五谷道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二中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媒介代理协议》及附件《电视媒介计划》为有效合同。现斐思态公司举证证明其已完成委托事务。五谷道场公司应向斐思态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斐思态公司要求五谷道场公司支付广告款,符合《媒介代理协议》约定,应予以支持。现斐思态公司提出的五谷道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请,低于《媒介代理协议》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且五谷道场公司未对所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提出异议,故亦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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