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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假币四万八 获刑两年半罚金八万
作者:卢梅燕 米阳东   发布时间:2008-11-20 11:47:17


    34岁的湖南人徐红因持有假人民币达4万多元,11月18日被广西凭祥市人民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经查明,今年7月19日下午,徐红用名为“陈作江”的身份证登记入住凭祥市湘X旅社303号和205号房,其将一捆用塑料袋包好的假人民币放置于303号房,之后又将假币转移至其居住的205号房,并藏匿于房间里的一个红色皮箱内。次日13时许,凭祥市公安局民警对这家旅社205号房进行搜查时,在该房的房门后发现一个红色皮箱,皮箱内有衣物和一个黑色塑料袋,在黑色塑料袋内有一捆可疑人民币。经清点,在皮箱内查获533张假人民币,共计数额为48600元。经鉴定,被查扣的假人民币均为假币。

    经询问,徐红也承认上述物品是他本人的,凭祥市公安局依法对徐红持有的上述物品及一张姓名为“陈作江”的居民身份证当场扣押。

    凭祥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徐红明知是伪造的货币仍非法持有,且持有假币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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