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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入狱仍不悔改 再次贩毒三进宫
作者:邓莲 林荣先   发布时间:2008-11-27 09:21:08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无业青年因盗窃两次入狱,但其不思悔改,刑满释放不久即贩卖毒品,11月26日,被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经查,李某曾因盗窃,于1999年5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释放后再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1日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李某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不久即贩卖毒品。

    2008年9月12日23时许,李某在其房间内贩卖零包毒品给吸毒人员杨某、曾某、赵某等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可疑物26粒,净重2.5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为毒品海洛因。后李某于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23日被逮捕,10月28日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李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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