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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诉讼费却问不出进展 "三面向"诉律所违约胜诉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8-11-27 10:18:52
詹启智和他的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以状告全国各大小媒体、网站维权而闻名。今年10月,三面向公司又将昔日的合作伙伴,一家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院。双方原本共同处理一起维权官司,预交4000多元的诉讼费后,三面向公司便问不出案件的进展,而实际情况却是该案早已庭外和解。于是,三面向公司以违约为由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要求出示和解协议原件,按约支付报酬,并退还预交的诉讼费。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5年11月2日,三面向公司与北京一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展一起侵权纠纷案的代理工作,三面向公司为本案支付诉讼费约4200元;结案后,在扣除律所为案件预付的合理费用(不含律师代理费),退回预交的诉讼费后,律所需向公司支付案件剩余赔偿额的20%作为酬劳;另外,律所应向公司出示和解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同日,三面向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提供了4110元用于缴纳案件诉讼费。 此后,三面向公司多次联系并致函,而律师事务所却一直没有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双方也一直没有按合作协议进行结算。2008年9月底,三面向公司在网上查知案件早在2006年4月就以双方庭外和解的方式撤诉结案,而律师事务所至今仍以各种理由不愿承担合同义务。三面向公司认为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当初签订的《合作协议》,违背了职业道德和基本诚信原则,涉嫌故意侵占其公司的财产,于是起诉要求出示和解协议原件,按《合作协议》支付报酬685.04元,并退还诉讼费41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律师事务所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三面向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三面向公司已按约定履行垫付诉讼费的义务,律师事务所未按约定给付报酬及返还诉讼费的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三面向公司要求律师事务所支付报酬及返还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中已认可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又提出三面向公司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的协议合作事项还未完成等辩解意见,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律师事务所给付三面向公司报酬685.04元、返还预交的诉讼费411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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