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擅用他人墙面做广告 建材公司被判恢复原状并支付使用费
作者:王杨 王晓磊   发布时间:2008-11-27 14:55:56


    未经房主同意,擅自在房主的房屋外墙上用油漆刷写大幅广告,房主张某经与被告人交涉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将自己墙面恢复原状并支付1000元使用费。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在顺义区龙湾屯镇某公路南侧建有北正房8间,张某一家因工作需要于2000年搬到怀柔区居住至今,故该8间正房一直无人居住。被告某建材经销商为扩大知名度,决定在某公路沿线设置宣传广告,其未经张某同意在张某8间正房的后墙面上用油漆刷写了一条大幅广告,并留下了手机号码作为联系方式。2008年9月,张某回家时发现此广告,经与被告人交涉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将自己墙面恢复原状并支付1000元使用费。

    审理中,被告某建材经销商表示,自己同意向张某支付1000元的墙面使用费,但是不同意将墙面恢复原状,因为该广告并未对张某房屋造成妨碍,也不影响张某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生活。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8间房屋是其私有财产,张某基于所有权对自己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张某对自己房屋的墙面拥有独占使用的排他权利,被告人未经张某同意私自使用张某墙面是对张某财产权利的侵犯,张某有权基于物上请求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获得墙面被使用期间的使用费。故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