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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边摔伤胳膊 浴场赔偿4300元
作者:张德金 李丽   发布时间:2008-11-27 16:40:24


    11月26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在浴场游泳摔伤,引起的医疗赔偿案件。法院判决浴场赔偿受害人李琴医疗费人民币4300元整。

    今年7月15日,大庆市民52岁的李琴到一家大浴场游泳,一切手续办完后,她到泳池内游了一阵,准备到浴池内去洗澡。在过游泳池边上滑倒,当即把胳膊摔伤,痛晕过去。120急救车将她拉医院,经抢救她清醒过来,但X光诊断为骨折。为治疗李琴共花掉人民币6300元整。

    李琴康复后找这个浴场协商,要求浴场给予赔偿。浴场方说:“浴场还从来没有因摔伤赔偿过的先例”。李琴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08年11月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讨说法。

    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李琴到浴场游泳,已与浴场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她的一切安全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她摔伤是由于浴场过道没有铺设防滑护垫、釆取防滑措施不完善所至,所以李琴的摔伤与浴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原告自身对周围环境注意不够,应从有护垫处行走,但确图方便而从没有护垫处经过,本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规定,作出了被告赔偿原告4300元的判决。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事后被告方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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