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农妇开发廊介绍小姐卖淫被判缓刑
作者:玥涛   发布时间:2008-11-29 10:14:18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人被告人张春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春桃,系一农村妇女,在涪陵城建涪路经营一发廊,2008年8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春桃在其发廊将卖淫女冉某某、马某某介绍给嫖客周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200元。嫖客周某某、陈某某在涪陵某宾馆房间与卖淫女冉某某、马某某嫖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春桃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据此,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