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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妇开发廊介绍小姐卖淫被判缓刑
作者:玥涛 发布时间:2008-11-29 10:14:18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人被告人张春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春桃,系一农村妇女,在涪陵城建涪路经营一发廊,2008年8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春桃在其发廊将卖淫女冉某某、马某某介绍给嫖客周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200元。嫖客周某某、陈某某在涪陵某宾馆房间与卖淫女冉某某、马某某嫖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春桃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据此,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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