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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川气东输管道 公司职员职务侵占罪获刑
作者:张 军 崔建红 吴诗云   发布时间:2008-11-28 16:54:57


    日前,苏州某工程公司员工孙某因变卖公司用于川气东输工程施工的天然气管道,被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收购管道的项某、桂某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20万元。

    今年4月17日,被告人孙某利用工作便利,将公司在广德县境内用于国家重点工程川气东输的施工天然气管道八根,以每吨2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项某、桂某(款未付)。被告人项某、桂某明知该管道是孙某非法取得,为获取利益,仍然予以购买,并欲将购买的管道再销售给他人。因担心整根管子别人不敢收购,被告人项某便雇人将上述崭新的天然气管道切割成碎片(已切割三根)。在切割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发现制止。经评估,涉案8根天然气管道价值47519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项某、桂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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