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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村委会公章据为己有 前村长躲避执行被判刑
作者: 崔亮   发布时间:2008-12-01 14:46:34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后,将村委会公章据为己有,拒绝交给新一届村委会,并且在法院明确要求交还公章的判决生效后,仍然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一前村委会主任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孙某原系北京市昌平区一村委会主任。2007年,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在移交过程中,被告人孙某不予交还村民委员会公章。后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人孙某交还公章。2007年9月10日,北京市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交还村委会公章一枚,被告人孙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某在有能力执行情况下,至今拒不交还公章。

    公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被告人孙某提起公诉。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拒不执行判决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某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小。并且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及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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