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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摸黑进图书馆 不为看书为盗书
作者:蒋 娅   发布时间:2008-12-01 15:00:33


    因盗窃中学图书馆内的图书,不满十八岁的被告人李某11月28日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指控,2007年4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董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窜至民权县花园乡双井中学图书馆,跳窗入室,盗窃花元乡双井中学图书馆图书五袋。2008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以上人员又盗窃花元乡双井中学图书馆图书十一袋。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图书总价值6000余元。2008年6月18日,被告人李建威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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