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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贩卖毒品2730克 主犯一审被判死缓
作者:刘明芳   发布时间:2008-12-05 08:51:37


    近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别图、翻嘎、顾松三人贩卖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别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翻嘎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松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2008年3月6日0时30分,被告人别图、翻嘎、顾松携带毒品到景洪市一宾馆房间内准备贩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别图、翻嘎、顾松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各550克、1090克、1090克,共重2730克。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别图、翻嘎、顾松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在三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别图起到邀约、联系、指使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翻嘎、顾松是从犯。

    综上,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和毒品数量及各被告人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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