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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以联系买家为名诈骗91件玉器价值104万
作者:亓静   发布时间:2008-12-06 08:54:25


    以帮人联系玉器买家为名,趁机将玉器骗走。日前,该名被告人艾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7年5月,被告人艾某在河南省郑州市被害人闫先生所开的河南省圣保和阗玉商贸有限公司内,以帮助闫先生到北京推销玉器为名,让闫先生与他一起带玉器到京销售。

    2007年6月4日,被告人艾某以已联系好买家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艺海国际商务会馆,将闫先生带到北京的价值人民币104万余元的玉器骗走,并逃匿。同年1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艾某在陕西省西安市被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艾某辩称,其拿走的玉是闫先生在和田和浙江进的货,价值过高。被告人艾某的辩护人认为,证人证言及发票不真实,而且物品价值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某虚构事实,以帮助他人销售玉器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对于被告人艾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庭认为,被害人闫先生的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且证明内容能得到被害人闫先生提供的购物发票等证据的佐证,足以认定涉案的玉器为91件,其金额为人民币104万余元的事实,故对被告人艾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艾某未提出其是否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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