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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商人收购129只野生龟被判刑
作者: 陈瑜   发布时间:2008-12-11 08:57:37


    近日,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湖南籍商人刘某因收购129只平胸龟,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07年8月5日,湖南籍商人刘某在缅甸小勐拉向一个不知名的傣族商贩购买了平胸龟129只,准备运往广州贩卖。8月6日,被告人刘某让傣族商贩将平胸龟送至勐海县打洛镇后,即打电话给在景洪市开出租车的许某(另处),让其到打洛镇接他。当日,许某邀约其兄许某某(另处)开车前往打洛镇,至8月7日凌晨1时许到达打洛镇,许某到达打洛镇后,被告人刘某将已包装好的平胸龟装入其出租车后备箱内,即要求许某兄弟将其送往景洪,三人于凌晨5时到达勐海县时,被勐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平胸龟,属CITES附录II物种。

    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平胸龟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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