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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誉遭恶意诽谤 装饰公司起诉讨公道
作者:窦娟 发布时间:2008-12-17 14:55:56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一起四被告蓄意串通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诽谤原告单位名誉权及商业信誉案件。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此举赢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今年4月,北京博艺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天津市泓蕴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马钰、田雨生、胡从敏三名个人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上法庭。原告系新建迁曹铁路滦县至京唐港线LG2标段声屏障工程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为中铁二十一局,被告泓蕴公司系该工程吸声板的供货商,其余三被告均系泓蕴公司职员。泓蕴公司向原告提供吸声板的同时并提供了证明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现该工程已结束。 2008年3月15日,四被告分别向铁道部质量安全监督站、铁道部质量监督站北京监督站、太原铁路局、中铁二十一局、天津市路安电气化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家单位)递交举报信,信中称:此标段用的吸声板为不合格产品,交工资料是假的,并称原告单位陈涛有中铁二十一局局长罩着上下买通,监理已用50万元买通等。被告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诽谤,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单位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致使原告的工程款无法正常结算和给付。原告博艺阳光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四被告在五家单位的宣传栏处以及省级以上报刊(北京市区)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其他合理费用及律师费11760元,共计41 76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查明:2006年7月10日,原告承接新建迁曹铁路滦县至京唐港线LG2标段声屏障工程,被告泓蕴公司为原告提供吸声板。2008年3月15日,马钰、田雨生、胡从敏以泓蕴公司的名义向五家单位递交举报信,信中称:此标段用的吸声板为不合格产品;交工资料是假的;原告单位陈涛有中铁二十一局局长罩着上下买通,监理已用50万元买通等。后原告将吸声板材料款给付泓蕴公司,泓蕴公司工作人员马钰在举报信上出具了声明:以上内容为了结算,在二十一局领导的协调下,结算清后,以上内容与事实不符。太原铁路局、天津市路安电气化监理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接到举报信后派人调查此事。天津市路安电气化监理有限公司为调查组出具说明,证实该工程使用的吸声板材料合格、监理材料均真实有效、监理人员未收取贿金。 至此此案内情确已查清,法官认为泓蕴公司向五家单位发出的举报信内容失实,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要求泓蕴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五家单位的宣传栏处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在省级以上报刊(北京市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30000元、律师费及其他费用11760元,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故对此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原告要求马钰、田雨生、胡从敏承担责任,因马钰、田雨生、胡从敏作为泓蕴公司职员,以泓蕴公司名义向五家单位发出举报信,其行为应认定职务行为,故对此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根据当事人陈述、举报信、声明、情况说明等确凿证据,法官依法进行了判决,判令被告天津市泓蕴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博艺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并在铁道部质量安全监督站、铁道部质量监督站北京监督站、太原铁路局、中铁二十一局、天津市路安电气化监理有限公司五家单位的宣传栏处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时至今日,上诉期已过,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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