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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红砖”伤路人 17位业主成被告
作者:何卫萍 盘佳 发布时间:2008-12-18 10:01:04
日前,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了黄某与南宁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决定追加17位业主为本案被告。
6月27日,来南宁打工的黄先生像往常一样出去工作,路过南宁市大学路某小区A栋住宅楼的东侧时,突然被从楼上掉下的一大块红砖砸伤,造成手臂右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当时,派出所民警立即来到小区展开调查。但由于此住宅楼上共有500多间房,且任何一间房都可以通向东面的通道,加之红砖表面过于粗糙,无法查验指纹,因此找不到肇事者。黄先生住院13天,已花费上万余元医药费,因无力继续支付治疗费,7月10日只好被迫出院。找不到肇事者,医药费没有着落,黄先生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支付给原告因受高层建筑坠落的砖头砸伤右手臂造成的医疗费、住院陪护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拆钢板手术费及拍片费等费用共计42657元,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及营养费共计2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物业公司是小区住宅的管理者,由于管理不当导致此事故的发生,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2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认为,本案不是建筑物塌落导致原告受伤,而是高空抛物造成原告受伤,且物业公司已尽到管理职责,因此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展开激烈争论。但是,从砖头砸落的位置来看, 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砖块的始发点应在此栋住宅楼中的416-2016号房范围。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法院将追加416-2016号房的17位业主为本案被告。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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