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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设防不够 醉汉被摔成十级伤残获赔4.5万
作者:闫慧    发布时间:2008-12-18 13:44:51


    北京市政工程管理处下属第二管理所在非机动车道内挖一深坑进行地面施工,未尽足够的警示义务,又恰逢一醉酒汉深夜误入施工所挖坑中,致其十级伤残。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了此案。

    年7月9日晚9:45分,被告第二管理所施工人员在东城区东单北大街甲60号门前路段东侧非机动车道路内进行夜间施工,挖掘一南北长7米、宽2米、深2.8米的深坑。原告从施工现场一侧的道路上通过,因被告未设任何施工标志和危险警告标志,致使原告路先生掉进坑内,造成身体严重损伤。经诊断为鼻部软组织挫伤、鼻尖部皮肤裂伤、鼻骨骨折、左膝半月板损伤等,住院治疗3个月,且要在一年后行多个手术治疗。经鉴定,其为十级伤残。交通管理部门未对此案定责。对于赔偿损失事宜与被告协商无果后,路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8万余元。

    北京市政工程管理处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属于醉酒状态。我单位在施工现场北侧停放有阻挡施工现场的大型货运机动车,而原告逆行闯入施工现场,我方施工人员大声喊叫要求其停下,原告因醉酒未能停止继续前行,其自身亦存在重大过错。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施工现场南侧、北侧、西侧的非机动车道均停放了大型机动车,且在南侧设有反光标志。因北侧对于非机动车属于逆行,故此处只有阻挡施工现场的机动车。工程管理处设置了明显标志并采取了一定措施,可以减轻我方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不合理,法院不应支持。综上,我单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在道路上施工虽停放有大货车,放置有锥筒及绳索等作为安全防护措施,但该防护措施尚不足以避免行人因被告施工作业而导致的人身损害,也不符合北京市关于道路施工设置警告标志及围挡的相关规定,被告存在过错。原告属醉酒状态,此情况下,其对身体的控制能力必然有所减弱,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对于损害的发生,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认定原告路永富的损失为:住院费用二万三千七百一十一元四角九分,门诊费用六百五十九元七角、误工费三万八千三百八十五元四角、护理费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交通费六百元,住院伙食补助四千六百元,伤残赔偿金四万三千九百七十八元,鉴定及检查费四千五百四十二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六千元,物品损失五百元;二、被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路永富医疗费四百六十二元、误工损失二万六千八百七十元、护理费六千九百九十九元、交通费四百二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二百二十元,伤残赔偿金三万零七百八十四元六角、鉴定及检查费三千一百七十九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千二百元、物品损失三百五十元,合计四万五千七百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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