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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网触野猪 电死路人获刑罚
作者:钟宜华 林向东 发布时间:2008-12-24 09:48:45
私自在野外架设电网触野猪,结果将路人电击致死。12月24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6年8月4日,被告人卢某伙同肖某、李某(两人均另案处理)来到宜丰县潭山镇店上村山槽,使用一套专用升压机设备架设电网触野猪,并给电网通上电。8月5日晚上,被告人卢某和李某等三人去守电网,当晚无事。第二天凌晨4时30分许,升压机发生响声,三人沿电网去查找时,发现将路过此处的田某电击致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负案在逃,2008年4月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为电野猪私自在野外拉电网,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卢某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且与其他同案人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0000元,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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