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90后"青年沾上江湖习气 替朋友教训"情敌"
作者:李琼   发布时间:2008-12-26 08:33:52


    出生于90后的“毛头小子”,因过早辍学在家,缺乏学校教育和父母管教,沾上社会不良习气,逞强好胜讲兄弟义气,替朋友教训“情敌”、“仇人”。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审理了该案,驳回上诉人易晖(化名)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同案人吴良辉(已被判刑)因和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肖杰(化名)同时对女同学黄某存有好感而产生矛盾,两次授意同案人李彬(已被判刑)殴打肖杰,李彬即纠集易晖及同案人罗权、谭伟斌(均已判刑)于2008年3月14日晚准备好三根铁制水管在中学门口和吴良辉会合。晚自习后肖杰和同学温某某徒步回家,李彬等人尾随二人至新华书店门口,因为将温某某误认作肖杰,几人用铁棍和砖块殴打温某某头部和背部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

    法院另查明,2007年8月16日,应同案人刘莲荣(已被判刑)的要求,易晖伙同谭伟斌、罗权、陈斌(经教育释放)“教训”刘某某,采用铁棍打和刀砍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伤至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结合易晖系未成年人和其自愿认罪的态度,且其父母又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的的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易晖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处其缓刑。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易晖在参与犯罪过程中,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在第一起故意伤害案还未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又参与第二起故意伤害犯罪,说明其法律意识淡薄,适用缓刑不足以使其受到教育,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