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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互推诿各承包方均担责
作者:黄志坚   发布时间:2008-12-30 16:38:21


    12月2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雇员受伤赔偿纠纷案,判决原告郭小声的经济损失由被告彭兵、彭治赔偿16848元,何泉赔偿3609元,居家装饰公司赔偿3609元。

   2007年11月4日,居家装饰公司与万胜塑胶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此后,居家装饰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何泉,双方也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该工程不得转包。但何泉在与居家装饰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约定,又将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彭兵、彭治二人。彭兵、彭治以每日60元的工资报酬雇请郭小声等人进行施工。12月17日,郭小声在粉刷墙壁时,从2米多高的工作桥跌至地面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各承包方相互推诿,拒不赔偿,郭小声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定做人对定做、指定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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