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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工资款 诉告银行被驳回
作者:周 烨   发布时间:2009-01-05 15:25:15


    2008年12月31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用人单位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2003年6月1日,张恩远受聘于东营市金泽毛纺有限责任公司,年薪20万元。截至2004年8月26日,金泽公司共欠张恩远工资219200元。在金泽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金泽公司所有的财产以偿付建行借款本金748万余元及利息53万余元。因遭到包括张恩远在内的200余名职工的阻拦和上访,经协调,建行同意从拍卖款中拿出一定资金兑付金泽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资,最终兑付张恩远工资13600元,现金泽公司仍欠原告工资205600元。原告催要工资未果,遂将金泽公司及建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支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原告要求被告金泽公司支付工资2056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建行作为金泽公司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金泽公司的有关财产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建行同意从其应得财产中拿出部分资金兑付金泽公司拖欠工人的部分工资,系行政协调的结果,具有特定的时效性,建行并不因此产生法定的支付义务,故原告要求建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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