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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领矿难赔付“养老金” 不当得利判返还
作者:丁伟   发布时间:2009-01-06 09:57:20


    代领他人矿难赔付的养老金后拒不返还,日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案作出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车某、王某赔偿款10万元。

    2007年底,原告车某、王某之子车明(化名)在东北某煤矿工作时发生事故死亡,两原告找到被告张某请求其同去东北一起处理儿子的后事。经过协商,原告与矿主程某签订一份“关于车明死亡后其老人赡养问题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矿主程某再支付两原告10万元作为其养老金,并设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由被告张某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定后,被告张某代领了两原告的10万元赔偿款。事后,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张某拒不返还,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不当得利。在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已将10万元养老金返还给了原告,但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原告一同处理两原告之子死亡后事,并在相关协议上签字,代领了两原告赔偿款是事实。在庭审中被告承认签字并代领赔偿款,但辩称已将10万元赔偿款转交给原告,因其未举出证据证明,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现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不当得利10万元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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