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教师投保巨额保险后突遭噩运 家属获赔100万
作者:王泉   发布时间:2009-01-06 14:18:06


    云南巧家县一女教师姚某于2006年4月花了五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康宁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定了合同,保险金额为200万元,四个月后,姚某在行路中摔到路边深沟,当场死亡,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近日,云南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其中两个受益人各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50万元。

    昭通人寿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姚某在与公司签定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姚某在投保的时候称自己拥有茶楼、两处房产及年收入为40万元的事实是虚假的,姚某还隐瞒了其负债数十万元的事实。保险公司认为,姚某与自己签定合同后,2007年3月10日,公司依法通知姚某的丈夫和其父来办理解除合同的事宜,但姚某家属不办理合同解除手续也不到法院起诉,故应视为姚某的合同已被解除,保险公司还认为,姚某发生事故的地点下面有一条深沟,如果姚某当时是摔下去的,那么死亡地点就不会越过深沟,保险公司表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姚某和保险公司建立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公司接到姚某的投保申请后,作出了核保决定,“投保人身体状况正常及经济状况可以支付现有的保额,无明显风险,可以承保”,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自己在核查投保人经济状况不力的承包风险,故昭阳区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