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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不成咬伤欠债人 债主反而成为被告
作者:吕志豪 胡炜 发布时间:2009-01-06 17:07:40
因催要货款与欠债人发生争执,债主朴某一怒之下将欠债人的手指咬伤。这下可捅了“马峰窝”,朴某不仅因此被治安拘留十日并罚款,还被告上法庭。1月4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朴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0673.60元。
家住固始县城关镇东店社区的朴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经营烟酒副食。2007年6月,固始县城关幸福社区的张某从朴某处购买一批价值4万余元的烟酒,当时未付现款。后经催要,尚欠18000余元未还。朴某屡次催要,张某均以无钱为由拖欠。 2007年10月27日晚22时许,双方为催款在通电话时发生争执。朴某夫妇恼怒中径直赶往张某住处,双方发生争吵、厮扯,结果朴某将张某右手拇指咬伤。经医检,张某右手拇指末节远端离断伤。张某伤后被送往县人民医院包扎后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手术治疗。其住院17天,花医疗费11249.50元。2008年6月,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伤者张某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张某被咬伤后,固始县公安局对朴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因身体健康遭受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朴某讨要欠款未寻求合法途径解决,致伤欠款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朴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0673.60元。 据悉,被告朴某不服判决,已于1月5日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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