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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层层转让交租互推诿 连带清偿责任一个也不少
作者:黄志坚   发布时间:2009-01-07 11:14:15


    承租的店面层层转让,应交租金时却相互推诿拒交纳。1月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王英支付原告郭叶所欠租金14250元,并返还原告郭叶所垫付的电费1000元。被告刘建桥、郭晓兰、曾君、冯荣、郭伟、邱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4年6月15日,郭叶将其所有的商住楼一栋承租给刘建桥、郭晓兰、曾君、冯荣四人开办酒楼,并签订店房出租合同,约定租期为10年,每年租金5.6万元。酒店开办后2004年10月曾君、冯荣将其所持有酒楼50%股权转让给郭伟,并与郭伟、刘建桥、郭晓兰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其3人各占1/3股份。

    2005年6月15日,郭晓兰、郭伟将其各所有的1/3股份转让给邱芸。其后刘建桥、邱芸共同经营至2007年6月24日,刘建桥、邱芸又将该酒楼转让给王英一人经营,并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酒楼的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已付清,2007年6月24日后的租金等费用均由王英承担。2008年1月23日,经他人告知该酒楼已人去楼空无人营业,店门也未关锁。至2008年1月的店房租金14250元也未交纳,所欠供电公司电费1000元也未交清。经供电公司催收,郭叶代其交清,因对拖欠的租金和垫付的电费七承租人相互推诿拒不交纳,郭叶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郭叶与被告刘建桥、郭晓兰、曾君、冯荣所签订的《店房出租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刘建桥、郭晓兰、曾君、冯荣应按协议约定给付店房租金。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曾君、冯荣与郭伟、刘建桥、郭晓兰签订的转让协议,郭晓兰、郭伟与刘建桥、邱芸所签的转让协议以及刘建桥、邱芸与王英的转让协议均未取得原告郭叶的同意,其协议对原告郭叶没有约束力。但2007年6月24日之后该酒楼实际经营者为王英,所欠店房租金和供电公司的电费均为2007年6月24日以后王英经营期间所欠,应由被告王英支付,但刘建桥、郭晓兰、曾君、冯荣、郭伟、邱芸应对所欠租金和垫付的电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郭叶诉请七被告给付所拖欠租金和垫付的电费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遂川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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