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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资金100万炒股 获刑4年
作者:文/范静 图/李钦鹏   发布时间:2009-01-13 10:12:07


    原北京海博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北京和润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炒股。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陈志人有期徒刑4年;冻结在案被告人陈志人个人名下财产中的人民币10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海博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12日,被告人陈志人利用其担任北京海博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100万元,转入其个人股票帐户内用于个人炒股。

    2006年3月20日,被告人陈志人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965 830.72元兑换美元后,存入其在美国花旗银行个人帐户内,使用情况不明。

    2007年3月7日,被告人陈志人被抓获归案,其个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34万余元的财产被冻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志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法院责令其予以退赔。关于控方指控的第二起挪用资金的事实,法院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陈志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但就该钱款汇入被告人陈志人处于美国的个人帐户后的使用情况未提供相应证据,而被告人陈志人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中国日报》中有关于海博林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刊登的相应广告,海博林公司200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中的附件,该公司的经营工作汇报中也有关于其公司2005年的主要任务是筹划成立“常青科技发展基金(暂定名)”,故控方指控的该起事实尚存有合理的怀疑,据以认定被告人陈志人实施的相应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志人名下的帐户内被冻结的财产,应按照其犯罪数额退赔被害单位。

    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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