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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汉代古棺木 盗墓贼均被判刑
作者:李之良 杨山明 陈慧   发布时间:2009-01-13 16:27:21


    1月12日,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明于2008年8月28日10时许,在扬州市西湖镇扬大花木场,为了获取古墓葬中的楠木棺材板以转卖牟利,指使被告人李东生用挖掘机挖掘一座汉代的古墓葬。被告人李东生明知是古墓葬而使用挖掘机将古墓葬中的8块楠木棺材板挖出。被告人王永明看到楠木棺材板已经被挖出,遂打电话给被告人王德有来收购。被告人王德有即请被告人齐玉俊于当日11时许,驾驶一货车到达盗掘现场,明知是古墓葬中的楠木棺材板而予以收购、转移。经扬州市文物局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及古棺、椁板属一般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所盗8块楠木棺板合计0.85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2765万元。另查明,被盗的楠木棺材板已被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永明、李东生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德有和齐玉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和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所有被告人均被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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